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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史際春[/center]  公司是舶來品,而公司一詞,究竟源於何時?

  有的公司法著作稱,「公司」語出莊子,但查無實據。 經查《莊子》原文,是為「丘山積卑而為高,江河合水而為大,大人合併而為公」。此處的「公」,系用以解釋包容、 協調天地陰陽萬物的「道」,而非指世俗人事;文中更沒有「公」、「司」二字之合用。所以,公司一詞,並非中國所固有。

  在漢語中,「公」含有無私、共同的意思,「司」則是指主持、管理,二者合在一起就是無私地主持或從事眾人共同事務的意思。

  目前所知文獻中最早出現的「公司」字樣,是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,報告在廈門扣押了原反清的鄭成功政權屬下要員劉國軒(長汀客家人)和洪磊(「洪門」始祖殷洪盛之孫)的兩艘大船,內載「公司貨物」若干。其原文為:「冊開公司貨物鉛貳萬陸千肆百捌拾斤,蘇木壹拾貳萬斤、錫肆萬斤」;「開明公司貨物乳香壹千玖百斤」。至於此處所稱「公司」, 究竟是指某種組織,抑或為公共或共有之意,尚不清楚。

  有學者認為,這裡的「公司」,可能是鄭成功時期為翻譯荷蘭東印度公司(1602-1798年)的名稱,吸收公司一詞的拉丁文字頭「com」(含有公共、 共同的意思)的含義,創造的一個中文新詞;而且,鄭成功地方政權在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武裝衝突和貿易競爭中,也可能對其加以借鑒,建立了以公司為名的貿易組織或民間會社組織。筆者贊同此說。 因為,後來「公司」之名確由發源於閩南、台灣的民間組織「天地會」傳承下來,如乾隆時(1736-1796年)天地會首領羅芳伯(梅縣客家人)在婆羅洲(Borneo)創建「蘭芳公司」(1770年),自任大總統;新加坡潮州人陳開順(1857年逝)在柔佛州的天地會組織稱為「義興公司」,並在英國殖民當局登記註冊。太平天國時(1851-1864年),閩南和上海的小刀會(天地會的支流),都打出了「義興公司」的旗號。

  19世紀上半葉,華夏的門戶被打開,西方國民湧入中國經商,國人則逐漸在商事組織的意義上來使用「公司」一詞。對此所作的解釋,目前所見最早為清代湖南人學者魏源(1794-1857年)對西洋人的「公司」所作的描述。他生動地寫道:「西洋互市廣東者十餘國,皆散商無公司,惟英吉利(英國)有之。公司者,數十商輳資營運,出則通力合作,歸則計本均分,其局大而聯」,實際上是把「平等主體」間的合資經營定義為公司。而在此之前,英國東印度公司(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、John Company)於1770年在廣州設立的辦事處(一說約在1715年即已設立)以及荷蘭東印度公司(Dutch East India Company、United East Indies Company)設于雅加達(Jakarta)的辦事處,都稱為「公班衙」,是為英語和荷語中「公司」一詞(英company、荷compagnie)之音、義結合的譯名。它既與西語「公司」的發音相似,而當時中國人稱西洋商船的貨長和東印度公司的官員(亦為貨長出身)為「大班」,故該詞又有「大班之衙門」的意思。其時,關於「公司」的譯名很亂,還有「公班牙、公班衛、公班壹、甘巴尼、康邦宜」等多種關於公司(company)的稱謂, 表明對西方的商事公司還沒有固定的漢語名稱。

  從語言文字發展的一般規律來看,以「公司」一詞指稱商事組織,應不是魏源的發明。由於魏源思想開放,作為林則徐(1785-1850年)等沿海大吏的幕僚處理經濟事務,不但十分了解東南沿海的工商和外貿活動,而且自己也實際從商,故以學者的眼光,對人們所稱的公司加以記述和解釋。由此看來,在商事組織的意義上使用「公司」一詞,大致年代應為19世紀初或更早一些(18世紀末)。據估計,以「公司」之名來稱呼工商企業,也是由海外天地會的工商界人士返傳回祖國的。

  魏源對公司概念的解釋,對後來清朝於1904年1月頒佈的《公司律》和早年的公司法著作,都產生了影響。《公司律》中規定,凡湊集資本共營貿易者為公司;又如王孝通稱:「公司者,多數之人以共同經營營利事業之目的,湊集資本,協同勞力,互相團結之組織體也」。(原載於《法學家》1996年第4期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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