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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海大學中文系副教授薛順雄

摘要

清代所留存之〈竹枝詞〉詩作頗豐,所反映的社會民情風土勝事,亦具層面廣闊。若將〈竹枝詞〉作為探討往昔台灣社會的實情,參証以相關的史書、筆記、實錄、遊記等文獻,更可勾勒出當時的各種景象,有助於後人的加深認識台灣。本文以〈竹枝詞〉作為問題探討的主軸,輔証以相關的文獻史料,俾使文史互融,真相呈現。辨析舊事,正妄疏誤,或有助於史事的不謬。然因篇幅所限,略以「野性的狂飆」、「人性的貪婪」、「民性的澆薄」、「官性的光輝」四事以為舉隅,深入探討,期以顯示〈竹枝詞〉的社會存實價值,盼能獲得研究台灣事物者的重視,使得「文史不分」溶合更為踏實,學術的匯通更趨揮揚,研討事物的真相更得明晰。





關鍵詞:出草、通事、賭風、圳道、曹公



前 言

台灣事物的學術研究,曾經有過一段難辛的歷程。從必須冒著生命危險的「險學」,到如今頗受重視的「顯學」,可說是時代發展的一大變化,這真是個可喜的進步現象。在多元的社會裡,研究的方式與方向,也都是多樣化及多層次的。透過清代所遺留下來在台的有關詩作,去研討當時台灣社會的種種景象,應當是一條可行的研究途徑。畢竟詩作,常是創作者的親身見聞,誠如嘉慶朝三次任台灣知府楊廷理〈東游記.自序〉所云:「予以詩紀事,據事直書,漫無含蓄」(《知還書屋詩鈔》卷八),可算是第一手的記事資料。特別清代所留存於今的〈竹枝詞〉,數量不算少。就以陳香所編著的《台灣竹枝詞選集》一書而言[1],便收有近千首,雖然它所涵蓋的時間比較長,起自康熙三十六年(西元一六九三年),迄止民國五十年(民國一九六一年),共計二百六十八年,跨越二個時代。然而,它不過只是一個選集而已。要是以北宋大詩人蘇東坡〈竹枝歌.引〉所說:「其山川、風俗、鄙野勤苦之態」,作為內容的實質範疇,而不用去斤斤計較於詩題必須是〈竹枝詞〉的狹義設限,那作品的數量就更多了!像齊體物〈台灣雜詠〉、孫元衡〈裸人叢笑篇〉、王禮〈台灣吟〉、鄭大樞〈風物吟〉、黃叔璥〈番社雜〉、夏之芳〈台灣雜詠〉、吳廷華〈社寮雜詩〉、張湄〈番俗〉、六十七〈北行雜〉、范咸〈焚虎〉、〈竊花〉、〈台江雜〉、〈北行雜〉、周芬斗〈留題諸羅十一番社〉、覺羅四明〈春日按部北路即事〉、朱仕玠〈瀛涯漁唱〉、鄭霄〈番俗〉、陳廷憲〈澎湖雜詠〉、孫爾準〈台陽雜詠〉、周凱〈澎湖雜詠〉、劉家謀〈海音詩〉、王凱泰〈台灣雜詠〉、何澂〈台陽雜詠〉、馬清樞〈台陽雜興〉、李鴻儀〈詠台北內山番社雜詩〉等詩作,都相當程度反映出清朝時期的風土人情景象。要是追問,為何台灣會留下有這麼多的〈竹枝詞〉性質作品?尋其原由,正如乾隆八年(西元一七四三年)任巡台御史熊學鵬所說:「物產民風事事殊」(〈即事偶成二律〉之一),把這種富有新鮮感的異域風情景物寫入詩中,最適宜運用的體裁應該是〈竹枝詞〉,就像康熙朝呂謙恒〈題同年黃玉圃番社圖〉詩所云:「耳目全開天海外,土風盡入竹枝詞」。一些內地渡海來台的文人、官員,常喜採用這種的詩體來寫,即所謂:「浪跡台江譜竹枝」(施士洁〈台灣竹枝詞〉三十二首之一)、「竹枝詞託鴻泥意」(胡澂〈恒春竹枝詞〉八首之八)、「我今託跡恒之湄,課罷閒來寫竹枝」(康作銘〈游恒春竹枝詞〉十二首之十二)。在嘉慶九年(西元一八○四年)任嘉義縣教諭的謝金鑾,對於〈竹枝詞〉的特色說得好。在其〈台灣竹枝詞.引〉上說:「五、七言詩,以典雅麗則為宗。惟竹枝雜道風土,雖方言里諺,皆可以入則,猶國風之遺也」,這也就是康作銘所說的:「寫得竹枝關底事,聊將俚語寫新詩」(同上),以典雅的詩式,寫風土的俗情,正是融合雅與俗而為一體。近人張覲廷(屏東人)〈小琉球竹枝詞.小引〉中說:「將其人情風俗,譜入竹枝,以供未遊諸君,稍知梗概,並誌雪泥鴻爪」,陳冰如〈半島遊竹枝詞.序〉亦云:「讀古人來台詩,皆有竹枝詞,以紀風俗、人情、名山、勝水,可作為歷史沿革之參考」。可知,藉著〈竹枝詞〉性質的詩作,去認識早期的台灣社會景象與事物,是有其非凡的意義。然而,記述清代台灣社會景象與事物的文獻,不只是〈竹枝詞〉這類的作品而已,尚有一些相關的史書、筆記、遊記、詩、文、實錄等文獻。所以,本論文寫作的方式,乃是以一首〈竹枝詞〉作為論述的主軸,以詩作中所揭示的論點去貫穿相關的文獻,期使所舉發的事物得以闡明真相。乃是以詩論事,以史證詩。俾使詩文互融,文史參証。然而卻限於論文的篇幅無法涵概,只得擇取四首以為舉隅。雖是述古,願有助於鑑今。



野性的狂飆──殺人


生番何獨愛髑髏,日暮孤村動客愁。

手執長標腰佩劍,殺人爭賀奪人頭。

──黃逢昶〈台灣竹枝詞〉(七十五首之五十九)──


這是湖南湘陰人黃逢昶(字曉墀),在光緒八年(西元一八八二年),奉派至宜蘭推收城捐事時,將其三年以來遊歷台灣時的風土習俗見聞,所寫下的〈台灣竹枝詞〉七十五首詩組中的一首(光緒十一年刊行)。此詩的主題,乃是在闡述當時的「生番」(不受歸化,不理招撫,不繳餉錢的原住民,又稱「野番」、「凶番」),尚存有殺人「獵頭」的習俗,使得行旅的人恐懼,正如詩中所謂:「日暮孤村動客愁」。生番殺人獵頭的這種行為,不但不受任何的處罰與指責,反而可以得到其部落群眾的「爭賀」,誠如詩中所言:「殺人爭賀奪人頭」的光榮現象。至於為何要「殺人」?在黃氏此詩組中的另一首詩,則有所詮釋,詩云:「獨憐血刃尚流紅,手舉頭顱作碧筩(自注:「取酒灌死者口中,以瓦樽承接,和血暢飲」)。有酒盈樽招客飲,銜杯爭說助英雄」(之六十一)。可見,這是一種男子的「英雄」表現與標志。在其部落中的男子,只要能夠做到「獵人頭」的特殊行為表現,便有資格取得以「人頭」盛酒而飲「血酒」的最大榮耀,並接受群眾的「英雄」讚美。甚至於,還可以獲得部落首領(頭目)親自的「配女為妻」與「雉尾插鬢」雙重的無限顯榮,有如詩中所謂:「攜首歸來落照西,番王有女配為妻。更將何物增新寵?雉尾雙雙插鬢齊」(之六十)。本來在人類的發展過程,「英雄崇拜」就是一種很重要的思想與行為。任何社會的精英(即所謂的「英雄」),對於社會的促進都有其特殊的意義。何況,在早期人類部落的存亡,必須要以「智力」與「武力」作為後盾,所以崇拜「殺人」是有其社會原由的需要。晚唐時期的詩人們,不是很清楚的告知我們說:「將軍誇寶劍,功在殺人多」(劉商〈行營即事〉)、「憑君莫話封侯事,一將功成萬骨枯」(曹松〈己亥歲〉)、「可憐白骨攢孤冢,盡為將軍覓戰功」(張蠙〈吊萬人冢〉)。可見,「殺人」而受「重賞」在中國古代是一種可以被接受的政治行為。只不過,自己為了當「將軍」而在戰場上過度「殺人」,則是應該被加以批判的。莫怪,盛唐大詩人李白會說出:「士卒塗草莽,將軍空爾為?」(〈戰城南〉)如此悲痛的話語。在早期(清代)的台灣,儘管原住民(當時漢人所謂的「土番」)的婚姻是自由而自主的,不受父母的管束,然而卻會受某種社會規範的約束。在光緒朝台東代理州知胡傳(字鐵花、胡適之父),所纂輯的《台東州採訪修志冊》〈風俗〉篇中,便曾記述有台東木瓜社「獵頭定親」的社會習俗。該書說:

「番俗婚配,皆由男女自擇,父母不能為之主。……至木瓜社番,則男擇女,以告父母為之說合。以白料珠及米粿為聘。俟其已收,隨至女家,擄女以歸,強之同房。似女甚不願者,預為他日反目地步,藉口於男之強逼也。如說合時,女實不願而不許,則男出草殺人,以人頭為聘。若女之兄弟,亦能出草殺人,以人頭報之,則已。倘無以報,則必許之矣。」

這種以「出草殺人」為「人頭為聘」具有強制性的婚姻習俗,應該是屬於一種部落「崇拜英雄」的社會行為遺,是值得台灣文史研究工作者加以重視的珍貴史料。關於清代台灣原住民(生番)「殺人獵頭」的文獻,最早是見於康熙三十六年(西元一六九五年)春,郁永河自福建來台灣的淡水採硫黃時所寫的《裨海紀遊》一書,郁氏說:

「野番在深山中……恃其獷悍,時出剽掠,焚廬殺人……其殺人,輒取首去,歸而熟之,剔取髑髏,加以丹堊,置之當戶,同類視其室髑髏多者,推為雄。」(卷下)

在郁氏所寫的《土番竹枝》廿四首詩組中,最末一首更寫到此事,詩云:「深山負險聚遊魂,一種名為傀儡番。博得頭顱當戶列,髑髏多處是豪門」,並自注:「深山野番,種類實繁,舉傀儡番以概其餘」。所謂「傀儡番」,本來只是指居於「傀儡山」(今台東大武山)的「生番」(或稱之為「野番」,應屬排灣族),當時是以「殺人獵頭」最為聞名[2],故郁氏以「傀儡番」(簡稱「傀儡」),涵概稱呼所有種類「殺人」的「生番」。據光緒朝完成的《新竹縣採訪冊》所記:「傀儡山,又名大嘉禮阪山。方言:傀儡為嘉禮。按:嘉禮阪,當是傀儡番之轉音」。這裡所謂的「方言」,指的是閩南方言(通稱「河洛語」),一直到如今在台灣的河洛話(通稱「台語」)中,依然是叫「生番」為「嘉禮」(傀儡),這是一種轉化「專名」而為「通名」的方言新詞彙。一般而言,「殺人」被認為是一項不合理的行為,所以在「台語」中,「嘉禮」(生番)便產生有「不講理」(野蠻行為)的語義,而成為台語通行中的「罵人」語詞,時移境遷,現在已不適用,應加以革除方是。在康熙四十四年(西元一七○五年),任分巡台廈道標守備的婁廣(京衛人),所寫的〈台灣偶作〉(二首之二)便有:「鵠面奇人傀儡番」的字句,即用「傀儡番」來指所有的「生番」。康熙四十二年(西元一七○二年),任台灣海防同知的的孫元衡(安徽桐城人),在其所寫的〈裸人叢笑編〉中亦說:「虎山可深入,傀儡難暫逢(自注:「有生蕃曰傀儡,踞大山中,見人則戮」)。不競人肉競人首,殲首委肉於豝豵。驚禽飛,駭獸走,腰下血糢糊,諸蕃起相壽」,也是把「傀儡」視之為「生蕃」的總稱。至於以「生番」為主題的詩作,則有李丕煜(直隸灤州人,康熙五十六年任鳳山知縣)的〈傀儡番〉,全詩如下:「汝豈生人類?然亂似麻。身文腰佩箭,齒黑鬢堆花。杯飲椰為酒,崖居穴是家。憑陵山絕頂,夜月數吹笳。」在這裡不但描述了「生番」的裝扮,也說出了他們的生活文化方式,確實是跟漢人完全不同,莫怪李氏會說出:「汝豈生人類?」(你們難道是人類嗎?),這種奇怪的話語!事實上,在郁氏《裨海紀遊》中,早已記有:「有番婦至,蕡首瘠體,貌不類人」(卷上)的話。又說:「野番生其中,巢居穴處,血飲毛茹者,種類實繁。其升高陟巔越箐度莽之捷,可以追驚猿,逐駭獸,平地諸番恒畏之,無敢入其境者……不知向化,真禽獸耳」(卷下)。當然,這種話都是站在漢人的本位文化立場來看待原住民(生番),而漢人又自認為是「人類」,因而跟其不同外表、語言、行為、生活文化的「生番」,便被排斥而視之為「禽獸」、「異類」(非人類)[3],甚至於連乾隆皇帝也都持有這種奇特的看法。根據《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》(乾隆)中的記述,乾隆說:

「諭軍機大臣等:生番性與人殊,實同禽獸,戕殺亦所常有」

(乾隆十七年陰曆二月十二日)

「生番潛住內山,本與禽獸無異」(五十一年二月七日)

「諭軍機大臣等:此等生番,原非人類。逞凶戕殺,本其素性」

(同上,二月二十八日)

「此等生番,深居山箐。官役平民,皆所不識。本與禽獸無異,其凶悍之性,往往見人即加殺害」(同上)

「生番伏處內山,性同禽獸」(五十二年五月十六日)

「生番等,頑獷性成,直與禽獸無異」(五十三年正月十六日)

儘管當時的福建巡撫周學健,曾經向他奏明說:「生番,罕有無故逸入內地,戕殺民人者。是欲保全內地民人,惟有嚴越界之禁」(乾隆實錄.八年九月二十九日)。只要漢人不無故進入「生番地界」,侵犯到他們的生存地區,他們是不會任意殺人的。康熙六十一年冬刊行的藍鼎元《東征集》卷四〈復呂撫軍論生番書〉中,藍氏亦云:「生番所行之處,必林木叢茂,荊榛蕪穢,可以藏身。遇田園平埔,則縮首而返,不敢走過……與民人墾畝採樵生釁全無干涉,亦無熟番仇殺推諉生番之事」,可見,「生番」是有其生活的地界禁忌,並無故意越界殺人的行徑。因而才會有當時閩浙總督楊廷璋的條奏〈清釐台屬邊界酌定章程〉:「僅於生番出沒之隘口,立石為表」、「其與溪圳不相接處,挑挖深溝,堆築土牛為界」、「含酌量地處險要,即以山溪為界。其無山溪處,亦一律挑溝堆土,以分界限」(《乾隆實錄》二十五年八月三十日)。只要能夠劃清地界,不侵犯到「生番地界」,大體上應可相安。至於藍氏所謂:「其殺人割截首級,烹剝去皮肉,飾髑髏以金,誇耀其眾,眾遂推為雄長」(同上),以及其詩所云:「穿箐截人首,飾金誇其族」(〈東征逾載整棹言歸巡使黃玉圃先生索台灣近知其留心海國志在經綸非徒廣覽土風娛詞翰巳也賦此奉教〉五首之三)。除了「截首稱雄」合於事理,「飾金人首」應非事實,當如藍氏所自言:「風聞之語,亦難盡信」(〈覆將弁衿功解望書〉)。反而是郁氏所謂:「剔取髑髏,加以丹堊」(《裨海紀遊》卷下),較為切合事實的真相。因為台灣產金的地方很少,番種又繁多,故飾金人首,難以成為通例。在首部的《台灣府志》(蔣毓英私修.康熙卅二年)卷之五〈土番風俗〉條所云:「(土番)好殺人,取頭而去,漆頂骨,貯于家,多者稱雄」,最合實情。蔣氏「漆頂骨」的說法,跟郁氏類似。可是,到了高拱乾官修的《台灣府志》(康熙卅三年)卷之六〈土番風俗〉條裡,卻變成為:「性好殺人,取其頭,剔骨飾金,懸於家,以示英雄」的話語。藍鼎元的說法,應是依據高氏的話語,而非自己所親見。郁氏的說法,則是親臨其地所目睹[4],自可相信。高氏「飾金」的記述,則是傳聞而非親見。由於「飾金」的說法,是見之於官修的正式方志,因而為後人所深信。康熙朝的首任巡台御史黃叔璥便採信高氏的說法,而不採用郁氏的記述。在其《台海使槎錄》卷七〈番俗六考〉〈南路鳳山傀儡番二〉條中,便說:「傀儡生番,動輒殺人割首以去,髑髏用金飾以為寶;志言之矣」。又卷八〈番俗雜記〉〈馭番〉條亦云:「生番殺人,台中常事。……其殺人,割截首級,飾髑髏以金,誇耀其眾,眾遂推為雄長」,乃是抄襲藍氏的話語。乾隆十八年刊行的董天工《台海見聞錄》卷二〈番俗〉〈懸顱〉條,所謂:「傀儡生番…割截頭顱,剝去皮肉,飾之以金,懸列戶內,誇示其眾,以數多者為雄長」,也同樣是轉抄自藍氏所言。甚至於,康熙五十二年吳桭臣的《閩遊偶記》〈土番風俗〉中所云:「遇生番,必為所殺。取髑髏,嵌裹以金,懸於堂中以示英雄」,不但是襲取於高氏《台灣府志》的說法,更把「飾金」改為「嵌金」。乾隆六年(西元一七四一年)任巡台御史的張湄,在其〈番俗〉(六首之六)詩云:「傀儡山深惡木稠,穿林如虎攫人頭。群凶社裡誰雄長?茅宇新添金髑髏」,以及道光朝董正官〈生番〉詩:「飾金怪具髑髏癖」,都是循著高氏的觀點。據此可見,史書的記述,雖然可信度很高,有時卻不可盡信。畢竟史書常會有編修者的個人看法,而寫者又未必都是親臨所睹。像雍正六年(西元一七二八年)任巡台御史的夏之芳,在其〈台灣雜詠〉詩中只說:「生番」是「生成野性氣如梟,出沒無端血染刀。剝得頭顱當戶掛,歸來轟飲共稱豪」,只有提到殺人「稱豪」的事,並不言及有人頭「飾金」的現象。光緒朝鄺其照的《台灣番社考》,也只是提到有:「(生番)喜殺人,以殺人者為勇」的話,未見有「金頭」的事。更早在康熙廿四年(西元一六八五年)渡海來台遊歷的杜臻,在其《澎湖台灣紀略》書中,引有晚明萬曆年間福建名學者陳第(連江人)渡台後,備詢台灣(大員)土俗及山海形勢而寫成的〈東番記〉一篇,也只說到:「(生番)每殺人,斬其首,剔肉存骨,懸之門。門懸髑髏多者,稱壯士」,並無頭骨「飾金」的事情。可知,「飾金」的說法是難以使人取信的。雍正朝巡台御史范咸〈即事〉詩說得好:「信書畢竟不如無,目擊身經事事殊。寄語揮毫吟客,再休依樣畫葫蘆」。

至於說,為何會有「飾金」的這種說法的出現?探其原委,可能是來自於「塗金」的記述。在范咸《重脩台灣府志》卷十六〈風俗四〉〈番社通考〉引〈海上事略〉云:「生番……其俗尚殺人,以為武勇。所屠人頭,挖去皮肉,煮去脂膏,塗以金色。藏諸高閣,以多較勝,稱為豪傑」。在這裡,對於獵殺取得「人頭」的處理方式,有很簡明的闡述。就是:「挖去皮肉,煮去脂膏,塗以金色」,乃是把皮、肉、油都處理乾淨之後,才在「人頭」上塗以「金色」(黃金的顏色),這樣才能「耀目」,以顯示個人的能力。「塗以金色」的說法,跟上述「漆頂骨」(塗黑色)、「加以丹堊」(塗紅色)是一致的,都是指:「在人頭上塗以顏色」(隨個人或各族所好)。「塗金」的話以後卻變成了「飾金」(裝飾黃金),又變為「嵌金」(嵌裹黃金),差異甚大。至於說,番人兇悍,則不宜概全,那只是某些番種的特殊行徑,像傀儡山的「生番」,便是屬於一種較為兇猛的番人。在《台海使槎錄》卷七〈番俗六考〉〈南路鳳山番一〉條裡,便收有武洛社的〈頌祖歌〉,歌詞是:「先時節,我祖先能敵傀儡,聞風可畏!如今傀儡尚懼,不敢侵越我界!」用以贊美其祖先的偉大功蹟,乃是大敗傀儡生番,使其懾服,而不敢窺境侵犯。在黃氏所寫的〈沙轆漫記〉(六首之六)詩中,曾云:「誰言異類不同群,煦嫗春溫未忍分」(卷六,北路諸羅番八),寫其所親遇老番嫗的和善樂處,使人不忍分離的深刻感受!



人性的貪婪──通事


出草秋深盡夏初,刖蹄剖腹外無餘。

當官已報社商革,五穀雞豚一一書。

──黃叔璥〈番社竹枝詞〉(二十四首之十一)〈社餉〉──


這是黃氏描述當時熟番(歸化的番人,又稱「土番」、「平埔番」),「出草」獵物後,將其所獵取的動物,除了「刖蹄剖腹」可以自己留用,其餘的肉與皮,都要繳出給予「社商」。這是荷蘭統治台灣時,向其管轄的番人收取具有交換性質的一種特殊稅法,稱之為「社餉」。清朝執政後,依然沿襲荷蘭的這種「社餉」制度。關於這種「社餉」,在道光十年(西元一八三○年)周璽的《彰化縣志》卷之九〈番俗考〉條裡,有很簡要的記述:

「社,亦起自荷蘭。就官承餉曰社商,亦曰頭家。八、九月起,集夥督番捕鹿曰出草。計腳,易之以布,前後尺數有差。劈為脯,筋皮統歸焉。惟頭及血臟,歸之捕者。至來年四月盡而止,俾鹿得孳息曰散社」

在這裡,很清楚的告知我們,「社餉」乃是採用一種對外承包的方式,委由商人向政府官員承包。這種承包「社餉」的商人,稱之為「社商」(官方),又被稱之為「頭家」(民間),而這種制度,則稱之為「社」。前往捕鹿,即稱之為「出草」(前往叢草動物出沒的地方)。番人在捕鹿時期,被集體督導捕鹿,用以交換其所需的布料。除了鹿頭及血臟(內臟、鹿血)歸給捕者,其餘的鹿肉及鹿皮都由「社商」取走,是一種具有剝削性與強迫性的稅式。原先在台灣的番人,將「捕鹿」所取得的一切鹿物(皮、角、肉等),用以出賣或交換,都是採用自由的方式,不受任何的約束,這在〈東番記〉(陳第)中,早已有所記述,所謂:「其捕鹿……先屠其皮、角,次腊其肉,次腊其舌與腎、與筋,別藏之。盛以箱,而鬻之華人。」、「漳、泉之民,至者既眾……嘗以瑪瑙、瓷器、布、鹽、銅簪環之屬,易其鹿脯、筋、角」。到了荷蘭統治以後,才專門設立社「社商」的制度來加以控制。一直要到了道光年間才把「社商」革去,「社餉」則嚴立條約以防官員的剝削,讓番人的受害減低。[5]關於清代的「社商」,郁氏曾有所闡述:「我朝因之……仍沿包社之法。郡縣有財力者,認辦社課,名曰社商」(《裨海紀遊》卷下)。所謂「社課」,就是對番社的課稅。「社商」將所取得的鹿皮及肉,分售給日本人及漳縣人[6]。其所得的金錢,除了部份繳給官府抵稅之外,尚有利餘。透過「社商」的這種制度,官府便可間接向番人取得稅收(以鹿物換金錢)。因為番人基本上是不用「金錢」的,其經濟的活動還是停留在於「以物易物」的方式。問題是,「社商」都是城中有錢的人,誠如郁氏所言:「彼社商者,不過高臥郡邑,催餉納課而已。」(同上),真正會作奸使壞的人,實是「社商」所委辦的「通事」,所謂:「社商,又委通事夥長輩,使居社中。凡番人一粒一毫,皆有籍稽之」、「然此輩欺番人愚,朘削無厭,視所有不異己物」、「此輩正利番人之愚,又甚欲番人之貧。愚,則不識不知,攫奪惟意。貧,則易於迫挾,力不敢抗。匪特不教之,且時時誘陷之。即有以冤訴者,而番語侏離,不能達情。聽訟者,仍問之通事,通事顛倒是非以對,番人反受呵譴」(同上)。這些「通事」的出身,又多是來自於內地(大陸)的奸犯漢人,再加上「父死子繼」的劣法,只有世代相襲,並無任期限制,因而變成了番社中「暗阻潛撓」與「社棍」(番社中的流氓),即所謂:「此輩,皆內地犯法奸民,逃死匿身於辟遠無人之地,謀充夥長通事。為日既久,熟識番情,復解番語,父死子繼,流毒無已」、「於是,番人益畏社棍,事之不啻帝天」、「暗阻潛撓於中者,則社棍是也」(同上)。「通事」,不但是吃定了「番人」,更是吃定了「社商」。因為「社商」不懂番語,不識番情,不明番事,只好一切都委任於「通事」,因而「社事,任其播弄,故社商有虧折耗費,此輩坐享其利。社商率一、二歲更易,而此輩雖死不移也」(同上)。甚至於「平時,事無巨細,悉呼番人男婦孩,供役其室無虛日。且皆納番婦為妻妾,有求必與,有過必撻」(同上)。為何番人會如此聽話,而不敢加以反抗,那是因為荷蘭及鄭成功統治時,都是採用高壓的殘酷手段,對於不受約束的番人都格殺無遺,并加以毀社。所謂:「自紅毛始踞時,平地土番悉受約束,力役輸賦不敢違。犯法殺人者,勦滅無孑遺。鄭氏繼至,立法尤嚴,誅夷不遺赤子,併田疇廬舍廢之」(同上)。從此以後,他們就「甚畏法」(同上),任由「通事」剝削掌控。有關「通事」的實情,在清代的文獻中,時有記述,舉其要者如下:

通事善於逢迎,地方官徇隱不報。(《乾隆實錄》九年陰曆五月三日)

通事林秀俊、張達京二人,充北路通數十年,田園房屋,到處散布。素與社番勾結……密訪林秀俊等,勾結民番,盤剝致富實。(同上,十六年閨五月三十日)

通事張達京,詭言嫁禍,粉飾欺朦。(同上,十七年二月十二日)

通事,社丁承充,多外來游民,機變滋累。(同上,二十三年三月十九日)

其所最苦者,通事。始,上官之用事,以其語言各別,下情難通,且鄉城迢遠,並令催辦錢糧諸務,故用居台習久之漢人為之。今則閩南四府之人,皆營求而得,彼並不知番語云何?一逢新令到任在於會城,各即懷鏹餽獻。新令,利其所餽,亦不問其可否?輒即用為通事。各社,本有番人以為社長,社中之事,令其催辦。自有通事之人,社長毫無經管。而通事一到社中,番戶皆來謁見,餽送。隨到各家,細查人口、田地,並牛、羊、豬、犬、雞、鵝等物,悉登細賬。至秋收時,除糧食,食用之外,餘與通事平分。冬時,畋獵所獲野獸如豹皮、鹿皮、鹿茸、鹿角之類,通事得大分。即雞、鵝所生之蛋,亦必記事分得。社中諸事,無不在其掌握。甚至夜間,欲令婦女伴宿,無敢違者。更有各衙門花紅、紙張,私派雜項等費。遇官府下鄉,其轎拱人夫、車牛,及每日食用,俱出於番社。稍不如意,鞭撻隨之──番人甚為苦累。馮公[7]下車,即革除前弊,並勒石永禁。(康熙五十二年,吳桭臣《閩遊偶記》)。

通事,多無賴奸民,托身遠社,不免朘番以自肥。(蔣毓英《台灣府志》卷之十〈扼塞〉條)

通事、頭家,假公濟私,何啻數倍!土番膏血,有幾?雖欲不窮,得乎!(范咸《重脩台灣府志》卷十六〈風俗四〉〈番社通考〉引〈周鍾瑄上滿總制書〉)。

新官蒞任,各社土官瞻謁,例有饋獻。率皆通事、書記,醵金承辦,羊、豕、鵝、鴨,惠泉包酒。從中侵漁,不止加倍。(黃叔璥《台海使槎錄》〈番俗雜記〉〈土官饋獻〉條)

康熙己巳二月,吞霄通事黃申,徵派無虛日,社番苦之。(同上〈吞霄淡水之亂〉條)

社番不通漢語,納餉辦差,皆通事為之承理。而奸棍,以番為可欺,視其所有不異己物,藉事開銷,朘削無厭。呼男婦孩供役,直如奴隸,甚至略賣。或納番女為妻妾,以至番民老而無妻,各社戶口日就衰微。尤可異者,縣官到任,有更換通事名色,繳費或百兩,或數十兩不等。設一年數易其官,通事亦數易其人。此種費用,名為通事所出,其實仍在社中償補。當官既經繳費,到社任意攫奪,豈復能鈐管約束!因與道、府約,嗣後各社通事,俱令於各該縣居住。社中有應辦理事件,飾令前往,給以限期,不許久頓番社,以滋擾累。盜買、盜娶者,除斷令離異,仍依律治之。至通事一役,如不法多事,即當責革。若謹愿無過,便可令其常充,不得藉新官更換,混行派費。違者,計贓議罪。(同上〈馭番〉條)。

向有社商頭家,包攬貨物,代番納餉,名曰社。番終歲所捕之鹿與畜產、布縷,皆為社商所有,朘削不堪。今社商已行禁革,而傳譯、輸納,非通事不辦。縣官,每歲僉立通事。換牌之時,有花紅規禮,自數十金至六、七百金不等。重利輕貸,夤緣必得。而取償於番,酷虐較社商更甚。經諸羅令周鍾瑄,通詳禁革。署令汪紳文,再行申禁。令各番自立通事,稍予辛勞。而惡棍、訟師,或夤緣道、府衙門,給牌奪充。又有謀奪不遂,唆番生事,焚劫良民,重賂土官,謀革現在通事,此社棍之害也。通事之剋剝,社棍之唆謀,均當懲創。無虐無縱,使番黎安居循法,樂役趨公。(同治六年丁曰健《治台必告錄》卷一錄藍鼎元〈與吳觀察論治台灣事宜書〉)

台灣歸化土番,散處村落。或數十家為一社,或百十家為一社。社各有通事,聽其指使。(范咸《重脩台灣府志》卷十六〈風俗四〉〈番社通考〉引〈理台末議〉)

兵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條奏台灣營制事宜:各番社鄉保暨通事,俱嚴加選擇,勿令姦匪充當。(《雍正實錄》十一年八月一日)


閩浙總督楊應琚奏酌定防範台灣事宜:孰番通事、社丁承充,多外來游民,機變滋累。近來年熟番半通漢語,請即於番社中選充。社遠無通漢語者,酌留漢人,仍結報該地方官查察。(《乾隆實錄》二十三年三月十九日)

閩浙總督鍾音奏:所有通事,緣番民同處年久,習知漢語,遂換番人充當。將漢通事,盡行禁革。(同上。四十二年二月三十日)

音須重譯以通,而社丁及熟能生番語者,各懷私見,互有是非。及求得能漢語之生番為通事,乃悉其實。(道光朝.鄧傳安《蠡測彙鈔》〈水沙連紀程〉)

內優通事,尚由官置。餘,如土司之世襲。阿里山之副通事、水沙連之社丁首,皆治社、輸餉事宜……夫社,即民番互市也。所謂歸化,特輸餉耳。(同上〈台灣番社紀略〉)

通事,則由社總及土官、土目,暨各社、各莊耆老、番民,選舉堪專其任之人,稟官批准充當。(光緒朝.佚名《安平縣雜記》)

台灣未設行省……當時通事,必能知番語,及熟悉番社情形,並知詳官場禮節者,始可選充其任。不若近來番社,均屬閩人語言,則隨便之人可以充當。欲充此缺者,於府衙門開費,每名至少百餘金,亦有開銷二、三百金者……凡充通事、土官者,有番丁銀一款出息。當時此款,應由通、土徵收繳官,該通、土不過多取徵收銀額。因當時乾隆間,有定徵番丁一項,後此不准加增,永久作為定案。而縣衙門當奉諭旨遵辦,奈各通事尚要照例徵收,所以有盈餘可得。迨光緒初年,福建巡撫丁日昌蒞台察政,奏裁一切雜餉,番丁銀並裁在內,不再徵收。各通事則依舊葫蘆,作為己有,以肥私橐。此番丁銀之外……通事者另有外款出息。若調理社中公事,取送酬金,各有應份。公田園可以耕作收租,不必納課者。在其時,大社通事一年中,可有數百金可得。……迨至光緒間,台灣改設行省,經巡撫劉銘傳於光緒十四年,奏請清丈,將全台賦法改為「一條鞭」徵收……從此之後,凡各社、各屯通事、土官、土目,皆無人要出充補,因無出息所得故也。則四社[8]番中之通事、土官,亦從此罷止充補。(同上)


從以上的引述,我們可以得識清代「通事」的弊端,不是在於「制度」的本身,而是在於「用人」的不當(尤其是漢人),以及官員徇私謀利而任用非人的後果。台灣知府鄧傳安說得好:「民分番、漢,漢恒欺番。番分內、外,內能和外」(〈番俗近古說〉),可見,在當時的漢人是經常欺詐番人,特別是設法取得了「通事」的身份以後,更能藉權而機變盤剝,番人因而受害無窮。儘管上官曾經聲明禁革各種的不法剝削[9],結果還是陽奉陰違,所謂「依舊葫蘆」,一直要到了真正無利可圖之時,「通事」一職才沒有人肯幹,那已經是光緒十四年以後的事了!原住民(熟番)在台灣,受害的深與長,據此可知其悲痛!關於「社餉」徵收的詳情,在《台海使槎錄》卷八〈番俗雜考〉〈社餉〉條中,則有所闡述:

社之稅,在紅夷(荷蘭)即有之。其法:每年五月初二日,主計諸官集於公所。願眾商,亦至其地。將各社、港餉銀之數,高呼於上。商人願認,則報名承應。不應者,減其數而再呼,至有人承應為止。隨即取商人姓名,乃所認餉額,書之於冊,取具街市舖戶保領。就商徵收,分為四季。商人既認之後,率其夥伴至社貿易。凡番之所有,與番之所需,皆出於商人之手。此外無敢買,亦無敢賣。雖可裕餉,實未免於累商也。(引《諸羅雜識》)

台灣南、北番社,以捕鹿為業。社之商,以貨物與番民貿易。肉,則作脯發賣。皮,則交官折餉。日本之人,多用皮以為衣服、包裹及牆壁之飾,歲必需之。紅夷以來,即以鹿皮興販。有皮、有牯皮、有母皮、有皮、有末皮。皮大而重,鄭氏照觔給價。其下四種,俱按大小分價貴賤。一年所得,亦無定數。偽(鄭氏)冊所云:捕鹿多則皮張多,捕鹿少則皮張少。蓋以鹿生山谷,採捕不能預計也。(同上)

交納鹿皮,自紅毛以來,即為成例。收皮之數,每年不過五萬張,或曰萬餘張。牯皮、母皮、末皮、皮、皮,分為五等,大小兼收。偽冊報部,並未有止用大鹿皮及山馬皮之說。(引《東寧政事集》)

社者,招捕鹿之人。港者,招捕魚之人。俱沿山海蓋草為寮。時來時去,時多時少。雖為賦稅所出,實亦奸宄所由滋。(同上卷一〈赤嵌筆談〉〈賦餉〉)

內山之番,不拘月日,捕鹿為常。平埔諸社,至此燒埔入山,捕捉鹿,剝取鹿皮,煎角為膠,漬肉為脯,及鹿茸筋舌等物,交付社,運赴郡中,鬻以完餉。(同上卷三〈赤嵌筆談〉〈物產〉)

對於「社商」透過「社餉」的徵收剝削,以及番人為抵繳「商錢」的痛苦付出。康熙三十一年(西元一六九二年)任分巡台廈兵的備道高拱乾,在其〈東瀛雜〉(六首之四)詩中,有二句很深刻的描述,詩云:「幅布無裙供社餉,隻雞讓食抵商錢」。郁永河〈土番竹枝詞〉(廿四首之十九)亦有:「竹弓楛矢赴鹿場,射得鹿來交社商,家家婦子門前盼,飽惟餘瀝是頭腸」(附自注:「番人,射得麋鹿,以社商收掌充賦。惟頭、腸無用,得與妻孥共飽」)。又康熙四十二年(西元一七○三年)任台灣海防同知的孫元衡,在其〈裸人叢笑篇〉(十五首之九)亦說:「憑藉商手賦公局,獲車既傾壑有慾。食何苦辛,直朵頤於刖蹄而剖腹」(並自注:「鹿為輸將,所獲悉委社商,惟利蹄、腸一飽而已」)。雍正六年(西元一七二八年)巡台御史夏之芳的〈台灣雜詠〉還說:「秋盡官催認餉忙,一絲一粟盡輸將,最憐番俗須重譯,谿壑終疑飽社商」。可見當時的原住民(熟番)為了繳納「社餉」,已把家中的所有物品(一絲一粟等,衣食之物)都被剝削光了。再加上必須透過「通事」的翻譯,而「通事」又從中搞鬼取利,因而更加重剝削,使得原住民的受害有如「谿壑」般的深遠!可恨的是,「通事」的藉機弄奸謀利,受害的原住民並不得悉,還以為都是「社商」飽食無厭所致,有如「谿壑」般永遠難以填滿其慾,因而夏氏才會寫出:「最憐番俗須重譯,谿壑終疑飽社商」的話語,嚴厲批判「通事」的可惡──取利於「番人」,嫁禍於「社商」。對於前朝設立「社商」制度以收取社、港稅的為害番民,並建議取消或滅免以蘇活番民的困苦,早在康熙二十三年(西元一六八四年)任初設諸羅知縣的季麒光,已有〈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〉的提出,並曾就此事而加以申訴,文中說:

偽鄭時,橫徵苛斂……甚至威制番民,誘以食物,計其社、港,令商承。凡採於山,取於海。一雞、一豕、一粟、一麥,必盡出於社商之手。以一罔十,幾十年來,民番重困。今已入版圖,望切來蘇。而部堂彙議,止就偽鄭之冊,不察時勢之難易,竟以『照舊』二字,按額徵取。[10]

在這裡,季氏很明白的指出:「一雞、一豕、一粟、一麥,必盡出於社商之手。以一罔十,幾十年來,民番重困」,切望清朝的當政者,能夠對於這些長期受害的番民,釋出善意而加以「來蘇」(蘇治其困苦)。可惜,得到當政者的審核裁示竟然是:「照舊,按額徵取」。據此可識,專制者對於已取得的利益,是絕對不會放棄的,「社商」的制度,便是一個明證。黃叔璥在其詩中,早已寫出有:「當官已報社商革,五穀雞豚一一書」的話,說明官方已經告知了「社商」,應革除這種「五穀雞豚一一書」的收取弊端,事實上也不過是個官樣文章而已,弊害猶存,番民奈何!在上的當政者所已取得的利益一點都不肯鬆手,在下的執行者藉此謀利又豈願放手!莫怪,光緒十九年渡台的屠繼善,在其〈恆春竹枝詞〉(十首之九)會說:「唐山郎自客莊來,欲娶番婆郎自媒。學得番言三兩句,掛名通事好生財!」。

從黃氏的詩作中,又有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,就是「出草」一語的真正意義到底是什麼?因為這個語詞,在從前的中國漢語文獻中並沒有出現過,只見之於台灣的文獻,可知這是屬於台灣地區性的語詞,並且其語源不是來自於漢人。據光緒朝《台東州採訪冊》〈風俗〉條所附〈番語〉:「出草:木瓜瞞喝那」(南路埤南各社番語),可見「出草」是漢人對於番語的釋義。雍正三年(西元一七二五年)任福建海防同知吳廷華,其〈社寮雜詩〉云:


春郊漠漠水湯湯,莫問當時射鹿場。

牽得駿厖朝出草,先開火路內山旁。


自注:「外山皆墾成田園,射鹿皆於內山。焚林逐鹿,必先開火路,防燎原也。番謂射鹿,為出草」。在此,他很清楚的指明「出草」的番語意義是「射鹿」。稍後,雍正十年(西元一七三二年)范咸的〈三台江雜詠〉詩句:「出草攻圍先開火」,亦自注曰:「社番,捕鹿曰出草」。又乾隆二十五年(西元一七六○年)渡台的孫霖,在其〈赤嵌竹枝詞〉(十首之九)也寫到有:「出草番兒每拍肩」句,並附注:「番社於冬季捕鹿,謂之出草」的話。《台海使槎錄》卷五〈番俗六考〉〈北路諸羅番一〉,逕言:「捕鹿名曰出草」。又卷七〈番俗六考〉〈南路鳳山番一〉〈附載〉更引有黃吳祚〈上澹水八社二首〉(之一)詩云:「初冬出草入山深,先向林間聽鳥音。蓽雀飛來音較亮,諸番競奮逐前禽」,點出番人捕鹿的季節是在「初冬」,並且「出草」(捕鹿)之前有其部落的宗教禁忌,那就是「鳥卜」(聽蓽雀鳥的聲音,以卜其吉凶)。要是鳥叫聲較為宏亮便是表示吉兆,於是就「諸番競奮逐前禽」。以鳥聲卜捕鹿的吉凶,在卷七〈南路鳳山番一〉〈飲食〉條中,亦有所闡述:「將捕鹿,先聽鳥音占吉凶。鳥色白,尾長,即蓽雀(番曰蠻在)。音宏亮,吉。微細,凶。」從清代早期的文獻來看,毫無疑問的,「出草」應是番人「捕鹿」的意義。一直到光緒元年(西元一八七五年)任台灣府學教授馬清樞的〈台陽雜興〉(三十首之二十九)詩句:「年少社童能出草」下,亦自注:「捕鹿,謂之出草」,依然還是持有這種看法。然而,在光緒十三年(西元一八八七年)任福建候補道的李鴻儀,於其〈詠台北內山番社雜詩二十首〉(之七)云:「秋天出草離巖窩,結隊蛇行疾似梭,鎗在拇間刀在手,今朝若個殺人多!」,並附自注:「秋間,炎瘴漸消。擇日,出而殺人,謂之出草。番鎗,無虛發。放鎗時,必先臥地,以足指承鎗,轟然一聲鳴,人即應聲而倒。番從草中躍出,割其首而去」。在這裡,值得我們注意的乃是「出草」,已不再是原先「射鹿」的語義,而是番人出來「殺人」獵頭的代詞。並且殺人用的工具是裝有子彈的「番鎗」,已不是早期的「或鏢、或箭,帶犬追尋」[11]。稍後,光緒廿四年(西元一八九八年)渡台的徐莘田,其〈基隆竹枝詞〉(三十二首之二十六):「教郎莫去收樟腦,聞說生番殺人多!」句下,亦自注:「生番殺人,呼為出草」。據此可知,「出草」的語義,已由「射鹿」完全轉變而為「殺人」。更後,光緒晚期的新竹市詩人王石鵬〈生番道中〉七絕詩云:「隘寮高築大山顛,警鐸聲從谷口傳。昨日野番祈出草,茶園十里絕人煙」[12],更是視「出草」為番人「殺人」的語詞,直到如今我們還是把「出草」當為番人出來「殺人」的語彙,而流傳於社會。從「出草」一語的語義探討,也可以讓我們瞭解語彙的意義,是有其時代性,即所謂的語彙「時代義」,並不是一成不變的。儘管是說:「番人,世世射鹿為生」[13]、「番兒,以射鹿為生」[14]、「生涯林莽惟搜鹿」[15]。可是「出草」的原義,實際上不應該是「捕鹿」,而是前往野獸出沒的草叢中「打獵」,只不過番人是以「鹿」作為主要的獵物而已。要是遇到了其他的獵物,如山豬、野兔等物,甚至於「人」,也是照樣獵取。乾隆九年(西元一七四四年)任巡台御史六十七的《台海采風圖》上說:「獵得鹿,則刺喉吮其血。或禽兔,生啖之」。又《裨海紀遊》裡亦記:「社人謂:野番,常伏林中射鹿。見人,則矢鏃立至,慎毋往」(卷中)。可見,「出草」的原意,應該是「打獵」。由於漢人看到番人所獵取的動物都是「鹿」,便以為「出草」就是「捕鹿」,所以才會有這種語義的注釋。早期人類的部落生活,都是以獵取禽獸做為主要的活動,所以「打獵」必有其季節性與宗教儀式,台灣的原住民(番人),亦無例外。依理而言,把「出草」,詮釋為前往草叢動物出沒處去「打獵」,才是它的真正原意。至於說,「出草」時殺人,也只不過是在當時把「人」視之為其獵物而已,「人」本來就是「動物」(禽獸)的一種。清朝的皇帝,視原住民(番民)為「禽獸」,而原住民打獵時(出草)也把漢人看成「禽獸」(獵物),這也許是另一種的公平吧!




資料來源 : http://www.nchu.edu.tw/~chinese/EO12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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